关于优化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科技重大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科研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皖科政〔2019〕18号)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科技重大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三项科研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修订补充通知如下。

1.简化预算编制要求。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简化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预算测算说明,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不需提供明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5%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5%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编制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预算时,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2.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专项资金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省科技厅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的,以及其他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以外科目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中直接费用设备费以外科目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作为科研项目预算执行、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3.加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未用完的,按规定原渠道收回。未一次性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原渠道收回。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权限,加强结余资金统筹管理,在内部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统筹方式和管理要求,提高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4.改革资金拨付方式。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自主规范使用。

5.强化项目承担单位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主体责任,结合单位实际,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任务书的承诺,做好组织实施和支撑服务;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进一步简化优化报销管理,建立科学合理、便捷高效的报销管理机制;加强单位内部政策宣传与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责任和诚信意识,对违背承诺与诚信要求的,加强责任追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6.做好政策衔接。对于执行周期结束且已开展结题验收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150号)、《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151号)、《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152号)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优化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科技重大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科研资金管理的通知_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a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