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合肥研究院)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国科学院党组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党字〔201661号)精神,结合合肥研究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任合肥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所属科研单元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助理、所长助理、机关处室负责人、各所两办(三办)负责人、信息中心、服务中心和学校负责人。

第三条 兼职范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社会团体兼职、基金会兼职;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兼任顾问等名誉职务、兼任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企业职务,担任业务管理或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管理、经营等活动;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其它营利性组织兼职等。

第四条 合肥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兼职报中国科学院审批。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本人科研教学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影响因子位于本领域期刊的前列,下同)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 合肥研究院正职(院长、党委书记)一般不得在企业兼职,若确有需要,经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

第六条 合肥研究院领导班子除正职外的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兼职;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其他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合肥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第八条 除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外,合肥研究院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九条 合肥研究院所属科研单元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处室负责人、以及院长助理、所长助理等中层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合肥研究院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合肥研究院,由合肥研究院根据实际情况及个人所在单位绩效奖励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须事先如实向合肥研究院说明兼职单位的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领导人员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十一条 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时,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在3个月内辞去;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领导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 合肥研究院正职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第十四条 合肥研究院领导班子除正职外的其他成员、中层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合肥研究院正职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公开透明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领导人员兼职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巡视工作内容,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一律严格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